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事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事聲字第26號
異 議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陳國宏
相 對 人  章國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民國110年3月15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駁回支付命令聲
請之民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係前往異議人位在高雄市○○區
○○路○○○號之博愛分行辦理勞工紓困貸款,故兩造間之消
費借貸法律關係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相對人居所地即高雄
市○○區○○○路○○○號5樓之3所屬,即本院之管轄範圍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條第1項規定,異議人自
得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原處分不察,駁回異
議人之聲請,為此聲明異議,請准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等
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項規定甚明。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10年3月11日具狀
就相對人積欠其之借款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110年3月15日以110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民事
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下稱原處分),該處分並於110年
3月19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嗣異議人不
服原處分,於110年3月23日具狀聲明異議,有其聲明異議
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是異議人於本件所提出之異議,
既係在原處分送達後之10日不變期間內提出,並經司法事務
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程序並
無違誤,先予敘明。
三、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該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
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已明定。而住所雖不以戶
籍登記為要件,惟倘無客觀之事證足認當事人已久無居住其
原登記戶籍之地域,並已變更意思以其他地域為住所者,戶
籍登記之處所,仍非不得資為推定其住所之依據(最高法院
106年度台抗字第824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
㈠、異議人係於110年3月11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
令,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所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然而,
相對人於聲請前之110年2月3日,已將其戶籍址由異議人
主張之居所地即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3,遷
移至高雄市○○區○○街○○○號4樓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存卷可憑。因此,相對人
在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前,既已將其戶籍址從異議人主
張之居所地址遷移至上述三民區址,徵諸前揭說明,自可推
定相對人有變更住、居所地之意思。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
於110年3月15日以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相對人之
住、居所地已非屬本院轄區,駁回異議人之支付命令聲請,
經核並無違誤。
㈡、至異議人固稱兩造間消費借貸之原因事實,係發生在相對人
居所地法院即本院之管轄範圍等語。惟定督促程序管轄法院
之時期,法雖無明文,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條之法理,自仍
應以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時為準。是以,相對人在異議人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依卷內事證既無足證明其仍有居住在本
院轄區範圍內之事實,異議人逕以兩造簽立消費借貸契約時
,相對人尚居住在高雄市左營區址,即認本院有核發支付命
令之管轄權限,實有誤會。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認本院無管轄權,以原處分
駁回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
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又當
事人如不服法院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所為駁回之裁定,因其
依法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抗告至二審法院,有臺灣高等法
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
可資參照,是本件裁定依法不得抗告,附此指明。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程淑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