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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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5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 告 沈品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
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52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