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21號
聲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 蔡京育 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3,524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