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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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12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張庭瑄
陳宜萱
被 告 林益炳 即 林佑穎 之繼承人
林炎賢 即林佑穎之繼承人
林益金 即林佑穎之繼承人
林招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壹萬捌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
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最高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佑穎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