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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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71號
聲請人 巫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婉玲 間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具狀人為巫心瑜,則本件聲請人應為巫心瑜,而黃婉玲則為本件相對人。聲請人巫心瑜應係將黃婉玲向本院聲請之其它案件錯置為本件聲請人,故聲請人巫心瑜應提出正確之調解聲請狀(聲請人為巫心瑜、相對人為黃婉玲),並更正本件聲請內容。
三、另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