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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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172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即 黃水盛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9,347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