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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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投簡更一字第1號
反訴原告   許家宬
反訴被告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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