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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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上更(一)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7號上訴人 魏世明 訴訟代理人 黃宗正 律師上訴人 方國瑞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 律師視同上訴人 方景
方景林方孟方金鎦 方應瑞 黃勝得 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授信資料中所列從債務是否為連帶保證債務尚待調查,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4月1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
書記官郭晋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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