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徐秀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家祥┌─────────────────────────────────────────────────┐│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立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100年6月30日│10,6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