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5號聲請人 鐘文龍 代理人 藍國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曾家祥┌───────────────────────────────────────────────────────┐│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1476號│股票│1張│1股│面額新臺幣貳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