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簡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簡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簡聲字第138號聲請人中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之5法定代理人乙○○○
之5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給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最近有效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向相對人戶籍地送達不到之退郵信封影本(所與原退郵地址相同,則毋庸補正),聲請人已於98年6月1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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