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9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張智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王淑慧陳嘉禾 間返還買賣價金聲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王淑慧向聲請人申請現
金卡、信用卡、通信貸款,未依約繳款,故相對人陳王淑慧
尚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陳王淑慧明知負有債
務,仍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建物(下
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移轉予相對
人陳嘉禾;陳嘉禾嗣後再次將系爭不動產出賣予訴外人。相
對人陳王淑慧為避免系爭不動產遭強制執行,而為上開脫法
行為,已侵害聲請人債權,惟系爭不動產已移轉他人所有,
現實已無法回復原狀,因此聲請人請求陳嘉禾應將變賣系爭
不動產所得之價金返還相對人陳王淑慧,並由聲請人代為受
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王淑慧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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