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9年度宜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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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宜補字第190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偉中 (原名 羅健峯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
,6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
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