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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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   告  許鵬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坐落於高雄市○○區○○路○號、5-
1號、5-2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之實質所有權為被告所有,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價值為斷,其中5-2號建物,依原告民事
陳報狀所附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35317號詢價通知記載,經鑑
定後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另5號、5-1號建物,依高
雄市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提供之稅籍資料,課稅現值分別為7萬
4,400元、2萬2,700元,是本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萬
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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