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王上杰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
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同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亦設有規定。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著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租金新臺幣(下同)18,000元,然
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載明被告姓名,僅陳稱請本院代查,惟原
告亦未提供足資協助查詢被告年籍之其餘資料,實無從特定
被告,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尚待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同年9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
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在卷可佐,揆依首揭說明,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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