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聲字第6號
聲請人  陳秀金
相對人  楊宗寶
      張瑞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兩造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100年度斗簡字第225號
民事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即各負擔
2分之1。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經本院調卷審查,並依據聲請人查報後附計算書所列費用
,據以算出,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
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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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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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預付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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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陳秀金│楊宗寶、張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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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地政規費│4,150元│陳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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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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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陳秀金預付第一審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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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相對人│應負擔訴訟│應負擔金額│應賠償聲請人│
│││費用之比例│(新台幣)│之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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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楊宗寶│2分之1│2,575元│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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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瑞君│2分之1│2,575元│2,5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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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5,150元│5,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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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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