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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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五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庚○○
辛○○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己○○右列聲請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之父因罹患老人癡呆症,時有迷路走失之情形,且聲請人等之母已無經濟來源而無法度日,為維持家庭生計,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而聲請人等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罪,其等之犯罪事實除有證人壬○○、甲○○、乙○○、丙○○、丁○○、戊○○之證述外,復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四十四包(淨重十四點五六公克,包裝重八點七一公克)、行動電話一支、注射針筒七支、空夾鏈袋五十個、注射用皮管一條、殘留海洛因之夾鏈袋二個、分裝用塑膠吸管五支及吸管一支扣案可稽,犯罪嫌疑自屬重大,而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聲請人等雖以父母需人照顧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其等應為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其等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劉傑民法官鄭詠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妮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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