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六五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及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二百萬元及一百六十萬元,借款期間分別自八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止、及自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二日止,均以每月為一期,由被告戊○○自借款日之當月起,按期分別於每月一日及十二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分別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百分之零點四二五及百分之一點五機動調整。雙方並約定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仍依上開利率付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即未繳還第一筆借款之本息,自九十年四月十二日起,即未再繳還第二筆借款之本息,經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而原告於被告之第一筆借款違約時即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之基本放款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七點零七,依前開約定加碼後為百分之七點四九五,於第二筆借款違約時即九十年五月十三日之基本放款利率已調整為百分之七點三六五,依前開約定加碼後為百分之八點八六五(此部份原告僅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請求),則被告共積欠原告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其陳述內容相符之借據、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各二紙(原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二日之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七點零七,加碼百分之零點四二五後為百分之七點四九五;於九十年五月十三日之基本放款利率為百分之七點三六五,加碼百分之一點五後為百分之八點八六五)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聲明或陳述,自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
五、本件被告戊○○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還等情,既經認定如前,則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陳嘉惠~B法官徐美麗~B法官紀凱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欽鳳~F0~T48附表:
┌─┬────────┬─────────┬────┬────────────────────────────┐│編│尚欠本金│利息│週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壹│參拾肆萬肆仟伍佰│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百分之七│自九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肆拾肆元│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點四九五│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貳│壹佰肆拾肆萬壹仟│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百分之八│自九十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貳佰零玖元│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依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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