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霖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柒月参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借為執行強制戒治(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代為執行),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因上開強制戒治執行期滿由本院續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七月三日(本案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借執行強制戒治該日及本院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續行羈押之日,均算入羈押日數內,故本院首次羈押三個月之期限應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屆滿)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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