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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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5月15日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4月2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5月15日確定,並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3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2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4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575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汪怡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