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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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1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騰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279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明載:「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
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如判決主文內漏未記載,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時,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視同判決,數罪併罰中各裁判所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於定應執行刑後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第
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自應於判主文記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所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本院98年度易字第1065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漏未諭知,揆諸前開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及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自應先由被告或檢察官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方能由本院依上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之,惟本件聲請人並未先就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本院就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時,自無從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幫助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10月7日│97年10月8日│97年10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422號│字第29170號(聲│字第29170號(聲││││請書誤載為「97年│請書誤載為「97年││││度偵字第29170號│度偵字第2917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2│98年度易字第1065│98年度易字第106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8年2月27日│98年6月18日│98年6月18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332│98年度易字第1065│98年度易字第1065││判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8年3月3日│98年7月13日│98年7月13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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