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22號
原 告 彰化縣芬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敬田 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9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16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