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539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被 告 沈圃丞 原住彰化縣○○鄉○○路○○○巷○號
兼法定代理 秦君 原住彰化縣○○鄉○○路○○○巷○號
人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沈政雄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肆萬參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三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沈政雄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