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580號
原 告 黃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之所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聲請閱卷,參酌本院卷內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交通事
故卷宗資料,補正被告車牌號碼0000-00汽車之所有人之正
確姓名、住居所、被告 林信玄 之住居所。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