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680號
原 告 邱藍逸
被 告 林富崇
蔡維展
呂翊菘
劉峻倫
林宏穎
雷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庭
於民國108年9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