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小字第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岡小字第64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福興
被   告  高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
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一○八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
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一0八年十月
三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於本院岡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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