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菊花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75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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