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司調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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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司調字第87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福村翁嘉鑫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翁嘉鑫就彰化縣○○鄉○
○段○○○○○○○號土地及其上69建號建物,於民國(下同)95
年2月24日經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福村所有等語。惟經
本院於106年9月18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
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
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7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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