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7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769號
上 訴 人 美多課酒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紀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裕銘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6,5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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