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峰林宗毅 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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