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吳祉瑩 (即 吳宜純 )
訴訟代理人 吳建華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朱松偉
訴訟代理人 廖振宏
被 告 周振明
被 告 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彭翊鳳
被 告 張一瑩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