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88號
原   告  吳祉瑩 (即 吳宜純
訴訟代理人  吳建華
被   告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朱松偉
訴訟代理人  廖振宏
被   告  周振明
被   告 永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彭翊鳳
被   告  張一瑩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
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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