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02號
上 訴 人  許庭嬬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帆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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