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5年度店簡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簡字第1248號
上 訴 人  柯竹華伍勝室內裝修工程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柯清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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