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司調字第131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萬居 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宣告相對人蕭萬居破產等語,核其
法律關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
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