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45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5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陳健穎 (即 陳泰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係設籍於臺北市大同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
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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