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96號
原 告 黃建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勝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8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怡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