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蔡清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玖萬陸仟零玖拾元自民國10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蔡清白於94年8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94年8月1日起至95年8月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7月11日止累計209,801元未給付,其中96,090元為本金、113,62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