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12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1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旗偉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為證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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