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6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6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零捌拾參元及新臺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新臺幣柒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貳佰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8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壹佰捌拾陸萬捌仟捌拾參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甲○○於民國94年8月4日向聲請人貸款新台幣壹拾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0年,期間自民國94年8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4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未按月攤還本息,本金尚欠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0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於民國94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申請國際信用卡,核給額度壹拾萬元。使用期限為民國94年11月起至民國99年11月止。債務人未按月繳納最低應繳金額,尚結欠本金柒萬陸仟參佰參拾捌元及本金部分自民國96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10.8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伍佰零捌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王少玲附表97年度促字第3766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51│││1,868,││0月15日起│││││083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303│││92,695││0月04日起│││││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0.8│││76,338││8月26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1,868,││1月15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083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在六個│││92,695││1月04日起││月以內者依上開│││元││││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依上開利息│││76,338││9月26日起││百分之十計算之│││元││││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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