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九О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九十年度執字第五五八四號、九十年度執聲沒第四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上開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彰檢朝執甲執助六九八字第五一五三八號函(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