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詹輔仁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四一O號、九十年執更字第三O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詹輔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五萬元,由具保人詹輔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