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恐嚇案件(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準字第三三七六號、九十年執字第九四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四年,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再犯恐嚇罪,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二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於九十年十二月十日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聲 請將上述緩刑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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