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九五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以八十九訴字第八九五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偵字第一九一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八十八年六月至十月間犯侵占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年上易字第一九六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裕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