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量字第三三五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恐嚇取財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