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8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本件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一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三三六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免其刑之執行,又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三0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六五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並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開始執行強制工作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四日。
二、茲聲請人以執行此項處分已滿一年六月,經執行機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以九十年十二月四日泰所教字第四三二四號函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經本院覆核上開事證,認為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陳慧珊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