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82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徐滄明 律師右一人複代理人丁○○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賢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