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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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0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選任辯護人莊守禮律師
邱鎮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賴淑美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