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字第一八一號
上訴人丙○○
送達代收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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