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一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婚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一九一八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適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前、後段之通、相姦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文進
法官曾佩琦法官陳思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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