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35號上訴人丙○○
乙○○丁○○
17號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65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依上訴人之主張,送請鑑定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983,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601元,上訴人僅繳納2,655元,尚欠72,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一第三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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